本會職權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第十七條暨本會自治條例十五條規定,計有下列十項: 一、議決本鄉規章。 二、議決本鄉預算。 三、議決本鄉臨時課稅。 四、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 六、議決本鄉公所提案事項。 七、議決本鄉決算報告。 八、議決本鄉民代表。 九、接受人民請願。 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
新竹縣湖口鄉公所 服務地址:新竹縣湖口鄉中央街1號 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 08:00~17:00(例假日休) 服務電話:(03)5993911-6交通位置|隱私權政策|網站安全政策|個資保護專區|著作權聲明|網站地圖